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1年度,115號
TNDV,101,家親聲,115,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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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
相 對 人 張山本

上列反請求人即相對人對被請求人即聲請人反請求交付子女事件
,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
定,本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請求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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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