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楊卉羚
楊紫綺
楊誼蘋
楊孟丞
法定代理人 曾采華
上列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楊睿彬及胡佳妤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等未繳納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楊卉羚、楊紫綺各應徵收聲請
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楊誼蘋、楊孟丞各應徵收聲
請費2000元,合計共6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