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22號
TNDV,101,家婚聲,22,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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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代 理 人 楊婉華
相 對 人 周克建
      陳織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周克建與相對人陳織蕙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周克建與第三人李建志、李博淵於民國84年8月1日 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91 2萬元,後該筆債權尚未清償部分及該債權之一切權利經 陸續讓與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德義第 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遠宏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101年4月3日再經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讓與聲請 人,並已通知相對人周克建,聲請人現為相對人周克建之 合法債權人。
(二)相對人周克建陳織蕙為夫妻關係,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且並未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扣押相 對人周克建之財產,而未得受清償,依法聲請相對人二人 夫妻財產制應改為分別財產制。
(三)相對人周克建至今尚積欠聲請人4,351,396元,及自97年1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之利息,暨 自9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聲請人前手債權人已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業經執行無結果終結,另聲請人亦向 國稅局調查相對人周克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周 克建名下僅有1990年出產之車輛乙台,明顯無法滿足聲請 人之債權。
(四)爰聲明:相對人周克建與相對人陳織蕙間之夫妻財產制應 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經查: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 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 法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



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 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 854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院南 院龍97執東字8310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通知 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以上均影本)、戶籍謄本、夫妻財產登記資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83100號、98年 度司執字第8603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案卷核閱無誤;另 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登記處查詢結果,該處亦查無受理相 對人二人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有本院家事紀錄科 查詢表附卷可稽,而相對人周克建100年度查無所得資料 ,財產資料僅汽車1輛(1990年份),顯不足以清償上開 債務一節,亦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佐,自堪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聲請人為相對人周克建之債權人,經強制執行後, 聲請人之債權仍未受償,而相對人周克建目前亦無可供執 行之財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聲請宣 告相對人二人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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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