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六七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肆台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關於「... 「金吉祥便利商店負責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 「金吉祥便利商店」 負責人,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