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0年度,1837號
TCEM,90,中簡,1837,200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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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六七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肆台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關於「... 「金吉祥便利商店負責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 「金吉祥便利商店」 負責人,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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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