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吳溪盛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邱明宗、李靖亷、李婷娜、李孟儒、李錫
雄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補相對人邱明宗、李靖亷、李婷娜、李孟儒、李錫雄之最
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釋明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