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6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陳祈佩
被 告 蔡玉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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