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林宜甄
相 對 人 劉蔡金即劉瑞龍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劉瑞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 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 條之17、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瑞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 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 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 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 新臺幣(下同)3,1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8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劉瑞龍於100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410,000 元②1,23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20年8月18日止,按期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劉瑞龍自100年12月18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606,358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劉瑞龍於10 1年1月9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 相對人劉蔡金既為債務人劉瑞龍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 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劉蔡金承受被繼承人劉瑞龍 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 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 合約影本1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101年度司繼 字第91 4號)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交易明細等為證。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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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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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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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永康區 ○○○段│4760-23 │建│5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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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永康區 ○○○段│4761-17 │建│4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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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3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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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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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康│2層樓房 │45│45│91│平│加強│8.│平│全│
│ │39│大同街380巷4│區○○段47│加強磚造│.5│.5│.0│方│磚造│50│方│ │
│ │ │1弄56號 │60-23、476│ │0 │0 │0 │公│ │ │公│ │
│ │ │ │1-17地號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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