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556號
TNDV,101,司促,33556,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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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55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林政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政法〈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10月28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43609元消費款、新臺幣2,956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46565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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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