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406號
TNDV,101,司促,33406,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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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40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翁任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64824
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87年4月18日
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
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
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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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