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六七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中分四刑社
字第一五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中旬起至十月十六日凌晨一時許止(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一七三之二號「富可汗汽車旅館」。(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廖經偉姦宿,代價新台幣參仟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廖經偉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