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74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黃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叁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壹拾叁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黃秀美於民國99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
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主文 第一項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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