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627號
TCEM,90,中秩,627,20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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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六二七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分一社
維字第0一三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二)地點:台中市○○路三八三號六樓。
(三)行為:與男客從事姦淫行為,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張貴興黃景仁於警訊之供述。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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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