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588號
TCEM,90,中秩,588,2001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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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八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以中分三
刑字第七三九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凌晨零時五十五分許。(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三之一號「深網科技有限公司」內。(三)行為:「深網科技有限公司」係供人把網路電腦遊戲之場所,屬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七十七條之公共遊樂場,被移送人為該場所之現場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 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少年黃健勛(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日出生)於警訊中之陳述。(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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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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