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
0二號),本被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受僱於宏田農產行(即廖豐原)」應予增補外,其餘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