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590號
TNDV,101,司促,24590,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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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9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蕭鈺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鈺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
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
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837元,專案補償款1000元,共計
新臺幣1583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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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