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4號原 告 蘇勇丞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被 告 孫綵宸被 告 楊旻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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