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15號
TNDM,101,重訴,15,201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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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倉昭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5527、5528、5922、5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盧倉昭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盧倉昭業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死亡,有相驗屍體 證明書影本、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就被告盧倉昭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其餘被告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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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