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566號
TNDM,101,訴,566,201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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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101年度易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博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1年7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 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 二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梁博盛不服本院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 五日之本件判決,並於同年八月十一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 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提理由 書,該裁定業於同年十月三日由被告之受僱人梁慈娟代受, 上訴人已逾五日裁定期間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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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