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簡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劉昇志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
第165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0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 證明其為虛偽者;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 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第2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之規定,聲請人提出之 證據如下(一)根據100年11月30日『二審確定判決』內容 一字未提『葉丁碩宥恕其妻高菁霙』相關(只論及聲請人之 妻宥恕聲請人),如該原告宥恕情事有被地方法院二審鈞長 參酌,為何上述判決及裁定隻字未提?依刑法第245條規定 『刑法第239條之相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此為重要事項。(二)聲請人於二審庭期發現異狀(腹部疑 似懷孕),聲請人未陳述於二審庭期,100年11月30日二審 確定判決之前之二審庭期內討論之宥恕為高菁霙(其夫是葉 丁碩)指稱:江芳薇(其夫是聲請人)已宥恕聲請人。且於 101年2月13日原告葉丁碩於民事1567號庭期自述100年3、4 月間原告之妻高菁霙懷孕。故聲請人於100年11月30日二審 確定判決之後才確認原告葉丁碩(其妻高菁霙)已宥恕高菁 霙。(三)原告葉丁碩與其妻高菁霙有下列說謊情事,再再 已說明葉丁碩已宥恕其妻高菁霙,並已分娩產子。①從99年 12月28日的偵查詢問庭當天(及之後),原告葉丁碩特地請 假、開BMW房車、溫馨接送高菁霙上下班(已提相關照片於 該案)②100年1月17日19時左右新樓醫院婦產科前的上訴人 高菁霙與其夫葉丁碩的親密溫馨畫面。(可調該院抽血處之 攝影紀錄)③100年3、4月間原告之妻高菁霙懷孕(原告葉 丁碩於101年2月13日民事1567號庭期自述)。④100年7月14 日刑附民起訴狀(原告葉丁碩提出),直指溫馨和樂家庭因 被告而崩潰(第四頁第六行)。「崩潰卻可以懷孕?…顯見 說謊!」⑤100年10月11日刑事意見狀(原告葉丁碩)『一直 以為的美滿家庭一夕崩毀,心靈上遭受打擊與折磨而深感痛
苦』(第一頁第三行)。「家庭崩毀!心靈深感痛苦卻可以 懷孕?顯見說謊!」⑥100年11月15日上訴人高菁霙在該案之 刑案法院上的『大腹便便』。⑦101年2月6日100年度訴字第 1566號第八頁下段內容(第四點)原告葉丁碩之妻高菁霙陳 述:『查被告亟欲遮掩的婚外情遭原告丈夫揭露後,雖被告 配偶看在孩子的份上撤回刑事告訴,惟夫妻關係仍搖搖欲墜 』,關係搖搖欲墜卻可懷孕產子?顯見上訴人高菁霙『說謊 』。聲請人為此爰依上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開始再審 。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 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 ,始得為之。又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 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 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 第2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於101年1月4日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65號確定 判決向本院具狀提出聲請再審,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 定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聲請再審,其理由中說明所漏未審 酌證據內容為:㈠100年度簡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指稱「聲 請人對於被告高菁霙因二人相姦之犯行為其配偶葉丁碩發覺 ,有意分手,竟心生怨懟,將二人交往過程之書信以及相姦 之私密照片寄給告訴人葉丁碩,甚至在其寄給告訴人葉丁碩 的書信中以『有點想念你家的那片大床,……怎麼做都不會 掉到床下』等語羞辱、挑釁告訴人葉丁碩,甚至唆使其配偶 江芳薇對被告高菁霙提出告訴」等情,乃告訴人葉丁碩及檢 方所欲加之罪,絕非聲請人之本意,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規定。㈡上揭確 定判決完全取決告訴人葉丁碩一人之感受,無視於江芳薇之 內心衝擊、高菁霙犯後之惡劣態度、聲請人對葉丁碩及高菁 霙之善意、聲請人遭葉丁碩夫婦惡意指摘強暴、性侵害、性 騷擾及妨害電腦使用,而被原公司要求離職等事實真相,而 為偏頗之判決。㈢告訴人葉丁碩雖於100年11月22日及10月 31日所提刑事陳述意見狀記載:「一直以為的美滿家庭一夕 崩毀,心靈上遭受打擊與折磨而深感痛苦」等情,但其自99 年12月28日偵查庭訊問當天及其後,特地請假溫馨接送其妻 高英霙上下班,業已「宥恕」被告高菁霙,是告訴人葉丁碩 之指訴明顯違法等語,並經本院於101年1月16日以101年度 聲簡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聲請再審程序逾收受判決後20日
之法定期間,及就其所述之原因事實認並無何重要事項漏未 審酌之處,而裁定駁回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聲簡再字第1 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案可憑 。
㈡聲請人復於101年1月31日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65號確定 判決再向本院具狀提出聲請再審,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 規定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聲請再審,其理由中說明所漏未 審酌證據內容為::(一)聲請人因二人相姦之犯行為其配 偶即告訴人葉丁碩發覺,有意分手,竟心生怨懟,即將二人 交往之書信與相姦之私密照片寄給告訴人葉丁碩。(二)聲 請人對告訴人葉丁碩羞辱、挑釁。(三)告訴人教唆其妻江 芳薇對告訴人提起告訴。(四)聲請人犯罪(十三個月)後 態度十分惡劣。(五)聲請人對告訴人葉丁碩、高菁霙之善 意。(六)高菁霙犯罪後態度十分惡劣。(七)江芳薇的內 心衝擊。(八)聲請人遭告訴人葉丁碩夫妻惡意指摘強暴、 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電腦使用‧‧‧等,而使聲請人遭原 公司要求離職。是如高菁霙犯罪後態度十分惡劣,及原審法 院法官對上開(五)至(八)點內容均選擇性不看,明顯偏 頗葉丁碩、高菁霙二人。聲請人列出一審判決書白紙黑字指 摘內容有:(一)聲請人對與高菁霙二人相姦犯行,為高菁 霙配偶發覺後,有意分手,竟心生怨懟,及將二人交往書信 、相姦之私密照片寄給告訴人葉丁碩。此點二審法院提出補 充及更正(二)甚至聲請人對告訴人葉丁碩羞辱、挑釁。此 點法院沒有說明。(三)唆使其配偶即告訴人江芳薇對高菁 霙提出告訴。此點證據究為何。(四)聲請人犯罪後態度十 分惡劣。此點二審法院沒有說明。另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之 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 得告訴,是告訴人葉丁碩是否宥恕與聲請人有關。就此點聲 請人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所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二) 節末段關於「兩面手法」內容已積極舉證,此可觀聲請人曾 提出有(一)從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偵查訊問庭當天及 之後,告訴人葉丁碩特地請假,開BMW房車,溫馨接送高 菁霙上下班,此部分聲請人有提出相片為證。(二)一百年 一月十七日晚間七時許,告訴人葉丁碩與其妻高菁霙在新樓 醫院婦產科前有親密溫馨行為,此點可調閱該院抽血處之攝 影錄影資料。(三)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高菁霙呈現大腹 便便,明顯懷孕。而本案檢察官於一百年八月九日起訴,依 常理判斷能夠大腹便便,起訴日前理應已「宥恕」配偶甚明 。此外,告訴人葉丁碩夫妻二人一直在法院演戲,告訴人葉 丁碩若真無法原諒高菁霙,怎會可能接送高菁霙上下班,司
馬昭之心法院卻無視,是到底告訴人葉丁碩有沒有宥恕,何 需言詞,葉丁碩堂而皇之在說謊,法院卻無視,綜上,原判 決對於前開所列(一)至(八)點及有無宥恕相關內容未被 衡酌等語,並經本院於101年2月6日以101年度聲簡再字第3 號裁定認聲請人復以同一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 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此 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裁定全卷查核屬實。 ㈢又本件聲請人上開執以向本院聲請再審之事由,仍以同一理 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 背規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