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83號
TNDM,101,聲,2083,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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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東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東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受刑人侯東良因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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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