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03號
TNDM,101,聲,2003,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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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重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 (101年度毒偵字第1759號、101年度聲沒字第47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重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因 被告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一 年八月十六日以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九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經警方於一0一年八月八 日,在臺南市○○區○○路四段三0六巷七一號被告住處, 扣得白色粉未一包(檢驗前淨重0.0七五公克、驗餘淨重 0.0六五公克),經鑑定結果,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二0六一九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 ,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 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劉重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因被告業已 於一0一年八月九日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一0一年八月十六日以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九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查明屬實 ,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 一包,被告坦承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上開白色粉末,檢 驗前淨重0.0七五公克,取部分鑑定用罄,檢驗後淨重0 .0六五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 二0六一九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詳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九號偵查卷第 二八頁)可稽,足證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核屬違禁物,揆諸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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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