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955號
TNDM,101,聲,1955,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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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劉昇志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聲簡再字第
三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回
復原狀暨聲請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再抗告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
(一)聲請人因犯妨害家庭案件,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依法提出上 訴(應為抗告之誤載),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送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該案提出迄今已經五個月, 而於八月二十日查詢進度,經法院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 函覆,稱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合法寄存送達德高派 出所,經聲請人向該派出所警官查詢後,得悉相關文件已 經銷燬,然該送達之日聲請人已經至海外出差。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 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為此,提出聲請人四月八日至同年 七月六日海外出差電子機票為證,並依法聲請回復原狀。(二)雖法院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裁定抗告駁回,理由為對 於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四十五條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 對於:1、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2、對於上訴逾 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3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 告者,則得依法提起再抗告。為此爰依法提起再抗告。是 聲請再抗告之理由為:1、根據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審 確定判決及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刑事駁回上訴裁定,及一 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一百年聲再字第一號裁定等相關判決 及裁定等內容均未提及葉丁碩宥恕其妻高菁霙相關內容, 僅論述聲請人之妻宥恕聲請人,為何法院參酌該情事卻隻 字未提。並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有關刑法第二 百三十九條之相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此 點為重要事項。2、聲請人於上訴二審期間未發現異狀, 即高菁霙腹部疑似懷孕,聲請人於二審期間未提出,是待 二審庭期結束後始確認該事實,故於一百年一月三日以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聲請再審,即進一步說明:在二審開 庭期間所討論宥恕是指聲請人之妻江芳薇宥恕聲請人;於 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聲請人所稱漏未審酌之宥恕係指,葉



丁碩即高菁霙之夫宥恕高菁霙。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二十條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1,有罪判決確 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 審:第二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 虛偽者。及第六項,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 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者:①從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偵查訊問庭當天以及 之後,高菁霙之夫葉丁碩特定請假開車溫馨接送高菁霙上 下班,但葉丁碩於開庭時卻說無法原諒其妻高菁霙,及其 平常上下班工具為摩托車,被告高菁霙之夫葉丁碩無法原 諒其妻高菁霙?卻可以請假溫馨接送被告高菁霙上下班? ②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晚間七時許,新樓醫院婦產科前,被 告高菁霙與其夫葉丁碩間親密溫馨畫面,葉丁碩無法原諒 其妻高菁霙?但卻在婦產科前溫馨親密。③一百年三、四 月間,被告高菁霙懷孕,此為葉丁碩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十 三日民事庭中自述。④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葉丁碩所提刑事 附帶民事狀中直指溫馨和樂家庭因被告而崩潰,崩潰卻可 以懷孕?顯見說謊。⑤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葉丁碩所提刑事 意見狀所載:一直以為美滿家庭一夕崩潰,心靈遭受打擊 與折磨而深感痛苦,然家庭崩毀,心靈深感痛苦,卻可以 懷孕?顯見說謊。⑥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高菁霙出庭法院 已經大腹便便。據上,依常理葉丁碩已經宥恕其妻高菁霙 ,聲請人提起抗告自屬有理。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下列抗 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三)對於聲請再審 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 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規 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其經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此所稱裁定,包含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最高法 院二十五年第三次民刑庭總會決議意旨參照)。又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再抗告同 有適用,觀乎同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再 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第二項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再抗告人對於該部分聲請再審,經 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既經原法院裁定駁回, 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由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 應併駁回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抗字第六八六號、第三 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本院一百年度簡字第一0七二 號確定判決,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以一百零一年度聲 簡再字第三號裁定駁回,經聲請人對該裁定提出抗告,本院 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裁定以聲請人所犯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所規定之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 法院之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依法自不得提起抗告 為由而駁回抗告乙節,有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是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零五條之 規定,自不得對於本院駁回再審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甚明, 是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既不得起抗告,自無抗告期間之可言, 從而,聲請人以遲誤再抗告期間,非因當事人之過失,請求 回復原狀云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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