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171號
TNDM,101,簡,2171,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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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若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若璇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再按所稱加 害人處遇計畫,謂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 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二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未依本院核發通常保護令 裁定完成十二週之心理輔導(個別心理輔導,每週至少二小 時),核被告黃若璇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款所為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之行為,係犯同 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完成上開處遇計畫 本須接受多次輔導,是被告雖多次未依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 構接受處遇計畫,然其所為皆係出於一個違反保護令之意思 ,亦僅違反同一保護令之禁止裁定,侵害同一法益,應僅構 成一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所發之通常保護 令所裁定令其完成心理輔導,未依處遇通知規定時間至處遇 執行機構接受輔導,而失其本身治療輔導之機會,並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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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