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楚衛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三行及附表編號二被害人欄內關於「陳淑惠」等語,均更改為「許淑惠」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3行及附表編號二被害 人欄內關於「陳淑惠」等語,有如主文所示誤寫,爰均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