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小字第九八號
原 告 太平洋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廖卉珺即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