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22號
TPDA,101,簡,22,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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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張海孝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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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