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01年度,1號
TPDA,101,救,1,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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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海孝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張海孝因職業病合併感染潰爛截肢,經 被告審查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六等級,日前接受醫 療復健中,無工作能力,亦無財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定有明文。原告就本件訴訟請求,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且本件勞保事件訴訟, 原告所受職業傷病係於工作時遭自攻螺絲(鐵釘)刺傷之外 傷,導致感染所致,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 101條、第102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本 件聲請人以前開情詞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扶助律師接 案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美崙聯安診所 、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函文、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 籍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足認聲請人主張 其已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為真。另本院依 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 於100 年度名下僅有一部1995年年份之福特汽車及營利所得 新台幣263 元,別無其他財產,足認聲請人確屬無資力支出 本案訴訟之訴訟費用。綜上所述,聲請人確為經法扶基金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且並無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據,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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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