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宋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教基金會等間因99年
度重訴字第133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9,52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6,0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