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9年度,31號
TPDV,99,醫,31,201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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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林嘉南
被上 訴 人 陳德照即德照眼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醫字第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
4,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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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