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206號
TPDV,93,重訴,206,2012102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
被   告 劉陳麗華
      劉東洲
      劉彩月
      劉文章
      劉秀雄
      劉宏遠
      潘秋蘭
      謝劉美英
      謝麗花
      尤盧火
      尤昇漢
      翁振男
      陳春萍
      翁清輝
      翁朱阿杏
      翁振發
      柯柏舟
      柯柏青
      柯昭如
      柯佩君
      劉桂玉
      賴欄枝
      賴其志
      陳麗蓉
      劉大成
      莊秀慧
      周進德
      廖裕卿
      柯淑女
      廖君民
      廖哲民
      廖益民
      廖軒民
      劉彩雲
      劉彩琴
      張耀朗
      張海林
      林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E23之被告姓名「張耀郎」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耀朗」。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