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3年度,1007號
TPDV,93,司,1007,2012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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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大鵬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知沼
      張伯鴻
      張仲明
      林武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3年度司字第100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一○○七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武斌之債權人,因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命聲請人代位債務人武斌向相對人大鵬國際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返還擔保物之裁定,亟欲明瞭本件清算案 件之進行,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第三人武斌之債權人,本院93年度司 字第10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當事人大鵬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 公司則為第三人武斌之債權人,而第三人武斌曾依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提存擔保金,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亦發函命聲請人代位第三人武斌聲請取得擔保物之裁定 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 108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89年度全五字第4133號裁定 及該院101 年6 月15日、同年9 月14日桃院晴101 司執二字 第15119 號函文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01 年4 月3 日 101 存字第3 號函文、提存書等件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就 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 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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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鵬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