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823號
TPDV,101,除,1823,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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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江秀美
代 理 人 楊秀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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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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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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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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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