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詠泰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晴
代 理 人 謝明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23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 第93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9月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0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予揚生技研發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月31日│12,936元 │AD0000000 │
│ │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