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696號
TPDV,101,除,1696,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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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陳仁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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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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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 000000-0 │1 │1000│
├──┼──────────┼───────┼──┼──┤
│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 000000-0 │1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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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