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688號
TPDV,101,除,1688,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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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翔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代 理 人 蘇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面額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票據號碼B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面額新臺幣二十九萬七千四百五十五元、票據號碼B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0六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0六四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一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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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