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賴佩萱(即賴洝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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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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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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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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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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