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651號
TPDV,101,除,1651,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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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上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全
代 理 人 侯靖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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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6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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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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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圖設計工程有限│華泰商業銀行│100年12月20日 │93,180元 │AB0000000 │
│ │公司 │新店分行 │ │ │ │
│ │陳泰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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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