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632號
TPDV,101,除,1632,201210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謝芳郁
代 理 人 陳靜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632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數│單位數 │
├──┼─────────┼──────┼─────────┼──┼────┤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店頭基金│05-D0-00-0000000-0│1 │24258.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