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623號
TPDV,101,除,1623,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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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吳秉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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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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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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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100-NX-0000000-0│股票│1 │193 │
│ │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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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