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770號
TPDV,101,重訴,770,201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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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原   告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聖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 9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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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