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5號
原 告 梁瑜玲
訴訟代理人 蔡心苑律師
曾宿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許天祥、邱朝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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