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023號
TPDV,101,訴,4023,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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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3號
原 告 微色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萬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爾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2,110元,應繳裁
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770元。
(二)提出被告金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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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色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