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56號
TPDV,101,訴,3956,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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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56號
原 告 劉張時春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43,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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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