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44號
TPDV,101,訴,3944,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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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4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 告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家駒

被 告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5 萬8,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324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
2 萬7,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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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