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28號
TPDV,101,訴,3928,201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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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 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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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