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15號
TPDV,101,訴,3915,201210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15號
原 告 周頌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谷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
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1/1頁


參考資料
長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