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71號
原 告 王聖馨
王雯儷
王俐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成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王聖馨、王雯儷、王俐瑾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簽 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