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257號
TPDV,101,訴,3257,2012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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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洪智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銘、陳宏達、蔡鴻仁因101年訴字第
32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
第1項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
請求被上訴人於報刊媒體顯著之位置版面刊登道歉及澄清啟事,
屬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16第
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總計應繳裁判費20,
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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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