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027號
TPDV,101,訴,3027,201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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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訴字第30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怡錚
被   告 楊祺淥原名:楊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第二列關於「法官趙雪瑛」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益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曾益盛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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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